导语
借钱是一种常见的社交行为,因其引发的官司也极为常见:借钱到期就不还的、借了钱人就消失的、未约定利息引发纠纷的等等。
01.
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子:欠款不还又无借据,偷偷录音是否合法?
小王和小马是一对好友,小王向小马借款5万元,承诺年底就还!出于两人多年好友间的信任,小马就没有要求小王签订借款合同,也就是俗称的没写借条!
到了年底,小马找小王提出还钱的事,此时的小王是百般推辞,看见小马态度愈加强硬后直接摊牌说:我没钱,不打算还钱了!
小马此时真的是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!小马的妻子给支了一招:请小王来家里吃饭,偷偷把吃饭过程录音录下来。
饭桌上,小王明确承认自己借了小马5万块钱的事,还嚣张的说,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或转账记录,即使小马去法院告自己也没用,不可能胜诉!
第二天,小马就诉至法院,将该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王还款!开庭后,小王矢口否认借钱一事,并且坚称小马的录音是偷偷录的,是违法的,不能作为证据!那么,小马偷偷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呢?
02.
首先,我们说小王还是懂点法的,知道非法取证是不能作为证据的。但是,小王对非法取证的理解是不够的!
本案中,虽然小马未经小王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,但录音是小马在自己家中进行,只是针对小王借钱一事而并非对小王的隐私等进行录音,并没有侵害小王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本案中的录音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,是合法有效的。
最终法院判决,证据有效,小王应当还款。
03.
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,知法君整理了几类常见的证据,它们是否合法呢?
1,短信或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?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被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。那么哪些属于电子数据呢?
根据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此外,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,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。
综上,完整的短信或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。
2,私家侦探取证是否合法?
在我国调查取证的权力在公检法,法律也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,不存在私人侦探拥有调查权之说。
3,复印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吗?
借条复印件,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,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;若借条原件尚存或与对方所持借条一致,那么大可放心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。
法律依据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书证应当提交原件,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。提交外文书证,必须附有中文译本。
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
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:
(一)证据是否为原件、原物,复制件、复制品与原件、原物是否相符;
(二)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;
(三)证据的形式、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;
(四)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;
(五)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。
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、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;
(三)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;
(四)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;
(五)无法与原件、原物核对的复制件、复制品。
最后,知法君温馨提示,如遇取证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,避免非法取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!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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